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93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930號
原 告 吳櫂嚶
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
陳秉宏律師
原告與被告梁介矓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