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2年度補字第9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928號
原 告 李勇樹
原告與被告白玉萍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
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2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048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,000
元,尚應補繳13,0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