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83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835號
原 告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碧珍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峻緯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
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
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
文。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7
78,835元;訴之備位聲明,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0,778,835元。茲
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,應以價高者定之,是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10,778,8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,864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