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補字第8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829號
原 告 歐陽秀芬
一、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衍邦核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
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