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112年度補字第82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827號
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
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汎武電機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(原名:汎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)核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28,3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
2,08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1,5
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