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
原 告 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盈璋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金大弘配管工程有
限公司、張清軍即大弘企業行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張清軍
即大弘企業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49,078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41,09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40,5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