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2年度消字第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鎮宇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意志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5,
2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1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