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消字第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字第1號
原 告 沈岱瑩
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
被 告 梁凱絜即純味茶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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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士榞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
共 同
複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
被 告 劉麗伸
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
李吟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
詞辯論終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
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茲因本件就財團
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出具之113年7月23
日113高建師鑑字第1130000493號函,認有通知兩造陳述意見之
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
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。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向
本院聲請閱卷,並至遲於庭期前五日就上開公會之函復具狀表示
意見到院,繕本逕送對造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盈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