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程序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謝萬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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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謝萬傳自民國一百○○年○月○○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
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謝萬傳前向金融機構辦理保
證契約等,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(下同)24,357,327
元,因無法清償債務,乃於民國000年00月間向本院聲請前
置調解,因債權人未提供還款方案而於同年11月30日調解不
成立。茲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復未
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
清算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
稱消債條例)第3條定有明文。衡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債
之關係之發生,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,
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,債務人經濟
窘迫,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,債權人一方之利益,仍不能因
之摒棄不顧。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,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
產及收支狀況,依最大誠信原則,商討解決方案。如終究不
能成立協商,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,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
「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自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
、信用及財產狀況,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,而不能維持最基
本之生活條件;所陳報之各項花費,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
;如曾有協商方案,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
需求等情,為其判斷之準據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保證契約等,致現積欠無擔保債務
至少24,357,327元,前即因無法清償債務,而於000年00月
間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,因債權人未提供還款方案而於112
年11月30日調解不成立等情,有112年11月8日前置調解聲請
狀所附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
用債權人清冊、信用報告、調解筆錄等件在卷可稽,堪信為
真實。
㈡聲請人罹患僵直性脊椎炎,現無業,每月領取身障補助3,772
元,不足必要生活支出部分由子女資助,而其名下有1輛97
年出廠車輛,另有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838,749元,於110、
111年度申報所得分別僅136元、124元,現未投保勞工保險
等情,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
料表、110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
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身心障礙證明、領取補助之存摺
封面及內頁明細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5日
國壽字第1120082125號函及所附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存卷可
憑,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,佐以聲請人所得甚
低,現未投保勞工保險,是以其每月領取身障補助3,772元
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,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。
㈢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,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
況,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,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
,自應節制開支,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,
否則反失衡平,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,參酌
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,
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4,419元之1.2倍為17,303元
,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
,自宜以此為度,始得認係必要支出。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
必要生活費為12,800元,尚低於上開標準17,303元,自屬可
採。
㈣綜上所述,以聲請人現每月之收入3,772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
,扣除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12,800元後已無所餘,顯無法
清償聲請人目前扣除保險解約金838,749元後之負債總額23,
518,578元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
虞之情事。從而,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,聲請本院准
予清算,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,即無不合。
四、末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
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
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
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
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
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不能履行債務,未償之債務亦屬不能清
償,已如上述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清算,洵屬有據,應予准
許,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五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南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