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483號

聲 請 人 豐麒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萬成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展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本件本票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