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449號
聲 請 人 林冠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陳林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