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1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410號
聲 請 人 黃氏青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文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利息自提示日起算,請具狀陳報本票提示日為何日
(請具體載明年月日)。
二、相對人楊文宏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