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395號

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佳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蔡佳政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