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362號

聲 請 人 莊益成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忠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歐忠更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?及現實提示之年、月、日
為何?(付款之提示,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
據,請求付款之謂。聲請人謂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
求,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,而不生提示
效力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