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353號

聲 請 人 韓慶忠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武傑、洪彬育、基鼎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
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洪武傑、洪彬育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基鼎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