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18號

相 對 人 陳惠君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惠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相對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