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141號

聲 請 人 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乙○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臺端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
、反面影本(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
或筆錄,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
統一號碼、職業及住、居所)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