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司執字第6595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65959號
債 權 人 彭淑筠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0號   
債 務 人 施謙佑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永森實業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 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力豪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 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
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債務人「永林實業有限公司」記
載,應更正為「永森實業有限公司」。
  理 由
一、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此觀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上開規
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
定亦明。
二、本院上開裁定,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5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