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
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債 務 人 林佳誼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
計收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
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
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