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黃繹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7月9日向債
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700%計算,債務
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欠債權人借款299,4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
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,併與陳明。
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9月23日向
債權人借款1,0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700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99,7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與陳明。
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377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405元 黃繹芳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七 002 新臺幣799771元 黃繹芳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七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405元 黃繹芳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799771元 黃繹芳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