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4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645號
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債 務 人 江霈穎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
十月四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
七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㈡新臺幣柒
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