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6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260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蔡芳明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
期超過六個月以上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
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蔡芳明於民國(下同)110年3月3日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580,000元整,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7年3
月3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.380固定計
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
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
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(二)、惟債務人該筆借
款自民國112年8月3日(最後一次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
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04,953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
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
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
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
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
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