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75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2753號

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

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
代 理 人 丁介峯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瑞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