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黃翊嵐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
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