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蘇揚名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零壹佰陸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蘇揚名於民國109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06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0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10月03日止累計62,305元正未給付,其中59,396元為本金
;2,116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蘇揚名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向債
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
4年1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2年10月03日止累計60,011元正未給付,其中57,
213元為本金;2,005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蘇揚名於民國109年1
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31
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03日止累計237,851元正
未給付,其中227,955元為本金;9,503元為利息;3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5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396元 蘇揚名 自民國112年10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7213元 蘇揚名 自民國112年10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27955元 蘇揚名 自民國112年10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