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572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王瑞芬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柒拾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仟參佰參拾貳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
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王瑞芬於民國91年3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
用卡使用(JCB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
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
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
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
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
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
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
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
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
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申
請信用卡使用至111年12月21日止共消費簽帳105,332元整均
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
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
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