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1號
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
代 理 人 陳譽仁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啓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張啓風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