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9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496號
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

債 務 人 詹雅惠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47,218元 10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% 101年9月12日起至102年3月11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02年3月12日起至102年6月11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