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451號
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蘇震
債 務 人 莊佳怡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參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貳
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
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