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


債 務 人 黃瑞坤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,與
農業發展基金借據第六條所載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,為無理
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3 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10,000元 111年9月25日起至112年3月24日止 3.502% 111年10月26日起至112年4月25日止 按左列利率 之3.502% 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.184% 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 之5.184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