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樊汝英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樊汝英於民國110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7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81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
9月27日止累計416,686元正未給付,其中409,076元為本金
;6,81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
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
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42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9076元 樊汝英 自民國112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81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