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37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373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代 理 人 吳晟暘
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人 陳秋白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陸萬陸仟伍
佰參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,832,889元 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3﹪ 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681,087元 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3﹪ 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,852,556元 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6﹪ 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