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137號
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




債 務 人 張啓風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啓風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2年9月22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: (一)消費本金:84,129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
。(二)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
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
之十五。利息計算:4,299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(
三)逾期費用: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(四)雜項費
用(即手續費用):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
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
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
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權人不明
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
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
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
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
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
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13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129元 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