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3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136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朱泰瑋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付違約金
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個月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朱泰瑋於民國(下同)109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
臺幣680,000元整,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6年12月3日清
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.200固定計息,暨
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在6個月
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7月3日(最後一次繳款日)起即
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68,872元未還,依債
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
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
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
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
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
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