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2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127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凌嘉宏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玖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
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4月22日
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540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5,8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