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
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鵬 同上址

債 務 人 吳雅琪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零捌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參元,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吳雅琪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門號0000000000
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
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
信費新臺幣(下同)17,483元,專案補償款65,425元,共計
新臺幣82,908元未作繳納。
㈡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
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