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994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同上址


債 務 人 陳主恩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零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主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
112年09月12日止累計34,784元正未給付,其中31,904元為
消費款;1,633元為循環利息;1,2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上
項一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