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5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1858號
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秀鳳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又支付命
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、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秀鳳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務人
設籍於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在卷可證,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,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,
揆諸前揭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