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


債 務 人 蕭玟欣(原名:蕭美鳳)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
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
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為聲請支付命令事: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
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
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
,合先敍明。請求之標的及數量:⑴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
臺幣15,655元整,及自民國112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,並自民國112年07月25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
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⑵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
擔。
㈡請求之原因及事實:
⑴債務人蕭美鳳於民國94年06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
使用,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
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
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,暨逾期一期當
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
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
違約金。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⑵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
新臺幣15,655元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另
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
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⑶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