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
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許平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秉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