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
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SANTOS CHRISTINE JOY BAIS

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
二十五日所發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附表中相關債務人「SANTOS CHRISTINE JOY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SANTOS CHRISTINE JOY BAIS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當亦在準用
之列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 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