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謝孝晴
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紀揚上之遺產管理人
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紀揚上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
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