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9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993號

債 權 人 翁許寶珠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
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臺端請求950000元之計算依據(請就各筆繳納款項及日期詳
細列表,如有收據亦請提出)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