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

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樞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