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忠仁
蘇淑貞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李守婷

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
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,依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範圍補繳
第二審裁判費,如未依限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
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

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惟僅表明不服
判決結果,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
聲明,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
第二審裁判費。查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係判命「被告黃忠
仁、蘇淑貞應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段00○0地號(下稱4
4-2地號土地)、同段44之3地號土地(下稱44-3地號土地,
與44-2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)上如附圖編號A、B所示之地
上物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44-3地號土地
全體共有人。」;主文第三項則判令「被告黃忠仁、蘇淑貞
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9,503元,及自民國111年9月16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暨自111年9月
16日起至返還第一項之土地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1,087元
。」是以:
 ㈠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,則該判決主文第一項係
命上訴人黃忠仁、蘇淑貞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0號建物占用44-2地號土地35平方公尺、
占用44-3地號土地21平方公尺之部分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
騰空返還予原告及44-3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,故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896,000元(計算式:35㎡×公告土地現值16,000元/
㎡+21㎡×公告土地現值16,000元/㎡=896,000元);至該判決主
文第三項命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則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上訴
利益核定為896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700元。
 ㈡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判命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
分聲明不服,則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
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
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
規定甚明。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
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
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
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固有明文。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範圍,若
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部分為請求
者,仍應依其價額,以定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98年度
台聲字第210號裁定可參)。是參諸前開說明,應以上訴人
聲明不服之數額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計算
其上訴利益金額。而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命給付相當於
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聲明不服,此部分係屬有定期給付性質
之不當得利,且其迄期不能確定,則應斟酌案情推定其存續
期間以憑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。又本件應為不得上訴於第三
審之案件,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,民事第二
審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為2年6月。另本件於第一審之審理期
間,自被上訴人主張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起算日
即111年9月16日起至上訴人提起上訴日之113年7月12日止,
計1年9月26日,再加計第二審之審理期限2年6月,共4年3月
26日。是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定期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
利部分,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56,379元【計算式:按月給
付1,087元×12月×(4+3/12)+1,087元×26/30)=56,379】;
再加計自106年9月16日計算至111年9月15日相當於租金之不
當得利59,503元,上訴利益共115,882元(計算式:56,379+
59,503=115,882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依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範圍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  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  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