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簡上字第14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簡上字第140號
上 訴 人 黃楷筑

林斈珈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
複代理人 曾睦勛律師
被上訴人 林欣儀
林坤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一百○○
○年○月○○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
日。
二、兩造應聯絡原審共同被告林坤雄,請林坤雄出具書狀:就上
訴人主張林坤雄已給付金額應予扣除部分,如認可採時,林
坤雄所給付之金額,就原審判決聲明第一項(應給付林欣儀
部分)、第四項(應給付林坤瑋部分)之債務指定之清償次
序為何為說明(例如是平均清償二項之債務,或全部先清償
第四項林坤瑋部分之債務,或者是全部先清償第一項林欣儀
部分之債務等)。
三、又就第二項林坤雄已給付應予扣除部分之金額,於每次期日
會随時間經過而有不同,上訴人主張之林坤雄已給付金額部
分欲主張至何日止,應予陳明?  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9  日
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
      
法 官 饒佩妮

法 官 郭文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林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