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8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986號

聲 請 人 薛勝良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e Van Trung(黎文忠)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相對人Le Van Trung(黎文忠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或最新居留證影本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