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926號

聲 請 人 MABUHAY EXPRESS(巴敏可)
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NAIG MERLON SOLIS(梅林)間請求本票裁
定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?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