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

聲 請 人 蔡宏益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惠華、盧玉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相對人盧玉芬之住所為何?(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
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
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)
二、對人姚惠華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盧玉芬(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