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205號
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財正、蘇建威、蘇紋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本票原本到院供辦。
二、本票提示日為何?請具體載明年、月、日。
三、相對人蘇財正、蘇建威、蘇紋珠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